第一条 全院学生学历证书和学生成绩统一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条 学院各门课程任课教师应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学生成绩记分册》记载学生成绩,记分册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系部,一份留教师本人备查,教师应于考试(含期末考试、缓考、重修考试、毕业前考试等)结束后三天内送交学生成绩,各班主任应在假期中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三条 课程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一式两份,一份留院档案室存档,另一份转学生处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和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其管理直接受教务处指导、检查或调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阅成绩管理系统或拷贝数据。
第六条 各系部在开学一周内应及时清理学生成绩,公布学生成绩情况。
第七条 学生认为其成绩登记有误,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所在系部核查,若确登记有误,凭教师原始记分册和试卷到教务处办理成绩更改手续后再重新填写《学生成绩记分册》,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教务处不直接面对学生个人办理成绩核查和成绩单打印手续。
第八条 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须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到有关系部查阅。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者,经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同意后,在各系部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材料。
第十条 凡属我院在籍学生因继续学习等原因需要成绩单或学历证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已毕业的学生须持工作单位公函来校联系),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单和学历证书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填发和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填发无效。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明的补发,由教务处核准经教务处处长签字后,院办予以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遗失毕业证者只能补发毕业证明书。办理补发毕业证明,需本人先登报声明作废再提出申请,并具有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才予办理。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
200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