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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9-11-23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专业发展趋势以及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主要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艺术精神。为了加强对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课程结构与范围

  根据《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类课程指导方案》,我院选修课分为基本素质与能力选修课和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只为某一专业学生开设的选修课)两大模块。基本素质与能力选修课按课程性质分人文社科类课程、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和公共艺术类课程,由学院统一实施。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由各系部组织实施。

三、选修课申报程序及开课规模

第三条  基本素质与能力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所有选修课原则上按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执行,如有变动,需填写《调整教学计划审批表》。申请开设选修课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四条  院级选修课由教师个人申报,系部审核。教师向所在系部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院级选修课,填写《开设院级选修课审批表》(或确认表),并附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对于院级选修课每门课程学分一般不得超过2学分,不得少于1学分。各系部对申报开设院级任选课教师的资格及所提交的院级选修课审批表(或确认表)、教学大纲等进行审查。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院级选修课一般不得超过2门。

第五条  院级选修课申报和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8周,第89周系部审查,并于第9周末将审查通过的课程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各系部需于每学期期末,将下学期拟开设的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4周向全院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院级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及学生网上选课时间等;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向学生公布选课时间由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门选修课人数上限为150人,院级选修课的人数下限为35人,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人数下限为20人。选课人数未达到下限的课程停开。

第七条  选修课采用的教材应是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著作等,没有相应教材的课程,可自编讲义,但必须由教务处组织审定、印制。

第八条  连续两个学期因选修人数不足未能开设的课程或连续两次学生评价较差的课程,将停开一年,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四、选修课的修读

第九条  根据《原则意见》,在整个专科学习期间,要求每生修读选修课的学分介于10-16学分之间。选修课学分一般应不高于16学分(以选课记录为准),高于16学分的部分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学费。

第十条  选修课选修学期为第二至第五学期。其中第二、三学期以选修基本素质与能力选修课为主,第四、五学期以选修专业拓展能力选修课为主。

第十一条  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选修指南》及有关规定(通知),根据课程要求,并向导师咨询,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确定所选课程,以避免出现重复或知识不衔接等问题。

第十二条  选修课的学分不能替代院级必修课、专业类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的学分。

第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不同教师授课,只能选一位教师的课,且按一门课计学分。讲授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均不得重选(以前所选课程未获学分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凡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任选课,均不得选修。

第十五条  选修课一经认定,不得更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错选或旷选的学生,不予补选,责任自负。

五、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及各系部于选修课开课前公布已定选的课程及学生名单,并以此为依据确认听课、考试及取得学分的资格。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务处或系部提供的学生名单所形成的教学班,组织教学并进行考核。

选修课的开课时间由学院统一规定在每周星期四下午进行。

第十七条  选修课选定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者按《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六、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八条  选修课要实行全程考核,其命题、考核要求等与必修课相同,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可以通过考勤、讨论、作业、考试等多种检测指标来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将考核方式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院级选修课考试时间一般为最后两节课的上课时间,随堂考试。凡不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放弃考核或考核不及格均不能获得学分,可重选,亦可按规定再选其它任选课程。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直接责任人。各开课单位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试管理,严格命题和阅卷标准,严明考试纪律,考核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选修课的成绩登录上网。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开设院级选修课审批表

 

 

 

 

教务处

二○○九年七月